七天通知存款计提利息列报问题

七天通知存款计提利息列报问题

问题:企业期末计提七天通知存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期末披露时又披露在了其他应收款。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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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货币资金附注披露提示,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已到期可收取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比如七天通知存款列示于银行存款,则相应的计提利息也列示于银行存款。如果未到期利息重大,则应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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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也有如下解答:放入其他流动资产、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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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可参照一般定期存款的原则处理。
1、如果对通知存款按照定期利率计提利息的,则意味着具备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力,此时应根据该存款的剩余期限确定列报项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可以列报为其他货币资金,也可以列入其他流动资产;超过一年的应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也可接受作为债权投资)。
如果没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则持有期间不应按定期利率计提利息收入。此时不论期限,可以列入其他货币资金。
2、定期存款利息习惯上列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实务中也有列入投资收益等做法。
3、新准则要求将应计利息并入对应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定期存款,如果在货币资金中列报的,可以设置“其他货币资金——应计利息”项目在附注中单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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